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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董事之资格及责任

香港公司的董事之资格及责任


1、人数:最少要一名董事。如没有申报,公司大纲上最先之认股人视为董事。


2、资格:18岁以上。非招股公司,可委任法人为董事。


3、职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4、薪酬: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时,董事可以有薪酬。


5、诚信原则:董事为公司之代理人,应遵照诚信原则,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职责。
a. 不得以公谋私
b. 不得以公司名义背着公司与自己做交易
c. 董事自己与公司订立合约时,应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d. 董事对涉及他个人利益的决议,不得在董事会上投票


6、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7、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
a. 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b. 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
c. 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d. 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e. 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8、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9、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10、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11、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12、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两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不能处理其它事务)。


13、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14、执行董事(Managing Director):除章程另定外,不得委任执行董事。


15、禁止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例外情况如下:
a. 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
b. 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
c.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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