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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莞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指南

广东省莞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指南


市外经贸局


 一、审批事项


(一)“三资”企业的设立;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成立。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三资”企业的设立。


1、办理其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报批时,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


(1)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2)项目签署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中外双方(如是独资企业,则只需提供投资方)的法律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投资方的董事会决议。


2、在签订生产合同前,向市外经贸局补交的资料:


(1)涉及开发土地或自建厂房的,需补交市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的意见;


(2)市环保局对有关项目的审批意见;


(3)市公安消防局对该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附正本核准)。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成立。


1、主管部门提交的新签协议意向书;


2、中外双方签署的来料加工协议;


3、外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外方法人代表资料和外方签约人身份证影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设立“三资”企业。投资者(或其协作方)到市工商局申请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后,除高危的易燃易爆项目和第一类重污染型项目外的其它项目,可以直接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其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必须在签订生产合同前,向市外经贸局补交相关资料。


(二)成立来料加工企业。除高危的易燃易爆项目和第一类重污染型项目外,可以备齐相关资料直接到市外经贸局办理。


市环保局


一、审批事项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评估。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准备审批所需资料须知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具有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目前在我市开展环评项目较多且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主要有:


东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电话:0769-247754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电话:020-85538229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电话:020-84112293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电话:020-87592191


广东工业大学环境与资源工程系 电话:020-87766069-6540


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环境影响评价室 电话:020-85520337


(二)建设项目单位可自行选择以上环评单位或其他具有环评资格证书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需要向环评单位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地址、周围环境、占地面积、厂区平面分布图、工厂人数等;


2、生产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年产量、主要原材料名称、数量(年用量)、生产工艺流程等;


3、污染状况及治理措施:产生污染工序、“三废”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等。


以上为一般应提供资料,建设项目各有特殊情况,具体以环评单位的要求为准。


(四)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成后,请到项目所在镇区环保分局签初审意见。


(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项目(如废水、废气、噪声超标),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须报送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六)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外地环境工程设计单位需在市环保局备案)。目前我市具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单位和外地具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且已在市环保局备案的单位有40多家,如需要了解请与市环保局或各镇区环保分局联系。


四、办事程序


(一)填写《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由镇区环保分局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制。镇区环保分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环保局办理。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制。镇区环保分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环保局办理。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环境可能造成很小影响的项目,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填报。镇区环保分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一、审批事项


(一)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出让用地审批;


(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应附有场址选择和土地使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占用国有、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补偿措施等内容);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变更调查图;


5、规划红线图;


6、项目建议书批复(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


以上资料,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一式两份,市批准的建设项目需一式一份。


(二)出让用地审批所需资料:


1、《协议出让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3、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


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林地、环保、水利、安全防火、铁路等),如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占用林地时需用);


6、银行资信证明;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1:1000或1:500数字化地形图(划出用地位置红线,标出用地界线转角坐标)。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市国土资源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各1份。


(三)土地使用权登记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一式二份);


2、权利人身份证明:


单位用地的包括:单位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理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


委托的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书、许可证;


4、宗地图;


5、应缴纳土地增值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凭证;


6、其他材料:国土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一)办理新增土地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索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


3、国土资源分局按照预审审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加具初审意见,将有关预审资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


4、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收到齐全的资料后移交业务科室办理,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单位出具预审批复。


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办理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1、用地单位将以上资料送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窗口,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2、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权利人将所需资料送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窗口;


2、国土资源分局15日内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并转交测绘队进行地籍测量;


3、市国土资源局10日内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市发展计划局


一、审批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预审;


(四)选址意见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营项目的各方意向书。


需行业管理的项目,提供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有排污的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三、办事程序


(一)申办者自备或到国土、规划部门办齐有关资料报所在地镇区政府办公室,镇区批复意见后由镇区政府办工作人员送至市发展计划局。


(二)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为市计划部门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则报省计划部门。另外,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投资多少,一律上报省计划部门审批:


1、公路收费项目;


2、公路利用外资项目;


3、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


4、其它规定需要上报省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


市公安消防局


一、审批事项


消防审批。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二)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办事程序


(一)办理限制发展项目(主要是易燃性化工类项目)的消防审批:


1、企业凭主管单位批文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企业用地位置审核;


2、企业在建筑施工前,办理消防报建手续;


3、企业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办理一般性项目的消防审批:


1、企业在取得筹建营业执照之后,需备齐有关资料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


2、企业在取得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


3、企业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市质监局


一、审批事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新办、换证时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的中间位置盖上公章(公章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代码证书年检时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的中间位置盖上公章(公章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代码证正副本。


三、办事程序


申办者带齐相关资料,直接到市质监局办理。办证时间需2个工作日。


东莞海关、太平海关


一、审批事项


海关备案。


二、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一)《自理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1份;


(二)《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预录入)1份;


(三)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正本、副本各1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各1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份;


(六)企业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副本各1份;


(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鼓励类项目收取)正本、副本各1份;


(八)企业购买(租赁)土地、厂房的协议或合同正本、副本各1份;


(九)《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其附页(保备7��1)(保备7��1附页1)(保备7��1附页2)(附:管理人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大门、主要生产场所、厂区照片);


(十)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办事程序


海关接到市工商局发出《营业执照》、市外经贸局发出《批准书》的知会之后,提前办理办好有关证件,等企业办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以上资料后,即到即取有关证件。


市外管局


一、审批事项


(一)办理外汇登记证;


(二)核准开立外汇账户;


(三)核准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办理外汇登记证所需资料:


1、市外经贸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


2、外经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留底,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工商证照专用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备案所需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进出口付汇核销登记所需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批文正本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携带上述资料,填写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向市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二)开立外汇帐户。新设立的企业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时,可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企业发生进出口经常性外汇收支时,可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企业凭外管局签发的核准件或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三)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企业发生进出口业务时携带上述资料,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登记手续。


东莞检验检疫局


一、审批事项


(一)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二)产地证注册登记;


(三)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


(四)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1、《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经贸部门批文、企业合同章程或协议书、企业已获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各类证书(如质量许可证等)等复印件。


(二)产地证注册登记:


1、《普惠制产地证及一般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文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等)。


(三)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


1、企业填写《申请书》;


2、企业提交质量手册、工厂厂区平面图、车间设施、布局平面图、生产流程加工工艺图、供水网络图、本企业生产用水官方检测报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四)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


1、《申请书》、企业概况表、临时许可证登记表;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平面图、简要工艺流程图、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1套。


三、办事程序


由企业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类别的资料后,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相关类别证件。


市新闻出版局


一、审批事项


(一)“三资”印刷企业《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二)“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审批所需资料


(一)“三资”印刷企业《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0)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上签名、盖章。


3、投资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二)“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1、《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定的“三来一补”协议书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三资”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1、市新闻出版局收到外商企业报批资料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核同意设立申请的,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审核不同意设立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设立申请的,通知省新闻出版局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在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设立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印刷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新闻出版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办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市新闻出版局收到印刷企业报批资料后,在5天内核发《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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