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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不申请办理认定资格的政策

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不申请办理认定资格的政策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认定时间 :次年元月底前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认定时间 :次年元月底前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认定时间 :即时

  4、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认定时间 :即时

  5、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时间 :即时

  6、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时间 :即时

  7、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认定时间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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