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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前 言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商业(分销)领域开放的有关承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界、中外投资者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照中国入世承诺的时间表,按期实现了商业(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
为了进一步方便境外投资者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相关规定,我们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指引手册§),对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供投资者参考。
商务部已于2005年9月1日将“指引手册§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发布(http://www.mofcom.gov.cn),欢迎投资者通过网站了解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有关规定及与申报相关的信息。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目录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三)审批管理部门名单
二、申办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限
(二)商务部审批时限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四、其它
(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税收
(二)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三)关于特许经营店铺
附: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政策法规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开设店铺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a.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且不含特殊商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商品,下同);
b.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2)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商务部授权,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商务部审批权限
(1)除上述第1项中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报商务部审批;
(2)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的分销,以及音像制品批发,报商务部审批。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审批/管理部门名单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传真
1 商务部(外资司) 010-65197330 65197322
2 北京市商务局(外资处) 010-65236688-2122 65130181
3 上海市外资委(外资处) 021-62755189 62755924
4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外资处) 022-23201755 23317232
5 重庆市外经贸委(外资处) 023-89018561 89019537
6 河北省商务厅(外资处) 0311-7909319 7909376
7 山西省商务厅(外资处) 0351-4042185 4040270
8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0471-6946795 6610893
9 辽宁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24-81996136 86893858
10 大连市外经局(外资处) 0411-83686575 83686426
11 吉林省商务厅(外资处) 0431-5678644
12 黑龙江省商务厅(外资处) 0451-82604034 82621345
13 江苏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25-27710219
审批/管理部门名单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传真
14 浙江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571-87706166 87706168-6183
15 安徽省商务厅(外资处) 0551-2831219 2831221
16 福建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591-7270208 7270197
17 江西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791-6246240/41/42 6246235
18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531-86163570 86912793
19 青岛市外经贸局(外资处) 0532-85910271 85918112
20 河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0371-3927968 3939134
21 湖北省商务厅(外资处) 027-85792753-8004 85792753-8007
22 湖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0731-2287060 2287160
23 广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020-38819907 87363687
24 深圳市贸工局(外资处) 0755-82107646 82002057
25 广西商务厅(外资处) 0771-2109462 5332632
26 四川省商务厅(外资处) 028-83220713 83224675
27 贵州省商务厅(外资处) 0851-6901145 6901154
28 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0871-3123542 3149574
29 陕西省商务厅(外资处) 029-85393179 85392345
30 甘肃省商务厅(外资处) 0931-8619723 8618083
31 宁夏商务厅(外资处) 0951-5044277 5044239
32 青海省商务厅(外资处) 0971-6321730 6321712
33 新疆外经贸厅(外资处) 0991-2850407 2866142
34 新疆兵团商务局(外资处) 0991-5866427 5584981
35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0891-6839337 6835733
36 海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0898-65342064 65338762
37 宁波市外经贸局(外资处) 0574-87327847 87328288
38 厦门市外资局(外资处) 0592-5054865 5054859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省级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 特殊商品分销
申办程序
音像制品分销(不含批发)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档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商务部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初审;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初审合格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6)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商务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由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档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 特殊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a.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
b.文化部批准立项后,中国合作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5)书报刊分销
申请人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档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档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时限
(1)汽车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档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成品油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档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3)药品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档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4)音像制品分销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5)书报刊分销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档(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档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档(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档(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汽车分销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模板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货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模板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档(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2、成品油分销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管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档;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档;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管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3、药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音像制品分销
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档、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音像制品零售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档、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书报刊分销
(1)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档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档;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档。
6、配额许可证、专项规定管理商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四、其它
(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税收
根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商务部下发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设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内,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同时包含生产和分销,企业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税。
(二)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删去按规定只允许在保税区内开展的相关业务。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三)关于特许经营店铺
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他人店铺从事商业活动,其授权店铺累计在30家以上的,不受8号令第18条的限制。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附: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政策法规

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二、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五、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区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九、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十、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
十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十二、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十三、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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