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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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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海外公司)之用途

离岸公司(海外公司)的用途


国际贸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离岸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国家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国家,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可积累在该境外公司,不需纳税的。在亚洲,对于重开发票之类的贸易活动,香港无疑是一个很受欢迎的地方。香港应用地域来源收税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于香港的利润才须邀交利得税,在香港境外所赚取的所有利润即使汇到香港也不须邀交利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香港实际上是一个无税区。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境外公司的另外一个用途是用来控制子公司、联合公司、上市公司、私人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缔约国有双重课税协定的无税或低税司法管辖区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预扣税大大降低。

中间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运用境外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对外转投资可以说是所有境外公司的运用中最复杂的一种,其主要优点如下:

1、规避政治风险、转投资国家如果与本国无良好外交关系,运用境外公司可多一层保障,不会因两国间的外交恶化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
2、透过境外公司转投资,盈余可累积于境外公司有延缓课税及方便资金调度等优点。
3、承受有限责任,对外投资若透过境外公司转投资,将来的投资风险不致于直接波及母公司。
4、便于合并或转让,在国际投资中,将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与其它企业合并或转让给其它公司,是最简便且成本最低廉的方法。
5、塑造良好形象,以多重控股的方式转投资投资其它地区可塑造初本身企业国际化的优良形象。

免税在控股公司的考虑上是一个重要因素,但绝不是唯一的考虑。公司设立地点的选择、整体架构的规划及公司组织章程,也都极为重要。

金融公司(Financial Company)

对于一个跨国投资的企业而言,以境外公司来作为集团的财务调度中心可说是绝对必要的行为。兹简要说明如下:
1、调整企业集团的股利发放,一个跨国企业并非在每个国家都可以稳定获利,透过境外公司来调整股利的发放,可以让盈余平稳化。
2、方便资金调度,利于转投资,将集团资金集中于境外公司调度,随时可掌握商机投 入资金,省去了可能因外汇管制或其它不利因素而延误商机。
3、特殊的融资安排,例如投资某地区,运用部份投入股本,部份向境外公司举债的方 式,如果被投资地区对利息汇出的扣缴率低于所得税率,就有租税利益存在。此外 还可陆续收回资金。对投资于政治不稳定地区而言,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有关运用境外公司来从事集团财务调度的方式可说是不胜枚举,以上三例,只是例示性说明,读者应针对自己本身的情况与专家讨论,才可获得一个绝佳的规划。

个人服务公司(Service Company)


在工程、航空、金融、计算机、电影和娱乐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利用海外公司,可以在个人通常居住国以外的地方提供多种个人服务,所得的酬金可以存在国外,不必纳税。以这种方式构成的个人收入可降低个人所得税。

雇佣公司(Employment Company)

对于赴海外投资的企业来说,派驻海外工作人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运用境外公司来聘雇员工赴海外工作,可能为公司省下一些行政事务上的花费。更可有效地降低海外工作人员的税务负担,对这些离乡背井辛勤工作的人来说,实质所得远比其它一切事务都来得更重要。

船舶公司(Shipping Company)

运用境外公司来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已有悠久的历史。可能你会常听到在巴拿马或赖比瑞亚等地注册的船籍。当船舶属于一个境外公司所拥有,将来这船舶的收入即为此境外公司的收入,通常境外公司是免税或是税率即低,对船东而言即享有极大的好处。另外一个好处是注册船籍的国家通常与其它国家有相当的友好关系,方便船舶在其它港口停泊。简而言之,税负的考虑及政治法律面的因素是船舶普遍在免税天堂国家注册的关键。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

在税务筹划逐渐被广大纳税人和相关政府部门接受的今天,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已是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取得合理避税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给第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现货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入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

国际型企业可在离岸管辖区虚设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资产,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比如,某跨国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信托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信托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则可以利用避税地的子公司,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避税地公司的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

持有海外资产(Holding of Overseas Company)


运用境外公司来持有海外不动产通常有许多好处。例如:可免除遗产税,不须经过继承的方式即可移转不动产,可免除资本利得税,转让容易,只要把持有海外资产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即可达到目的,有效地降低了移转成本及买、卖双方的税务负担。目前赴海外投资的人日益众多,在购买不动产时,必须考虑深远,因为各地的法令不尽相同,只有事先规划才能免除将来的麻烦。运用境外公司来持有海外不动产,在国际上早已广泛被运用,在台湾因为土地法对外国人持有本国土地有若干限制,所以在台湾并无法适用。未来是否有机会可运用,将视法令修改的情形而定。

遗嘱规划(Estate Planning)


对于具有相当的财富的人而言,为其突然身故时而突然引起的突发状况,预作规划是不得不做之考虑。尤其是那些财产分布于数个不同国家者,情况就愈显复杂。因为每个国家的法令必然不尽相同,除了税务上的考虑以外,可能还会有一笔为数可观的法律费用,必须支付于遗产移转的手续上。无论如何,只有在事先规划才可免于支付这些不必要的费用及旷日费时的手续。

兹举一例说明如下,某甲与纽西兰友人共同在纽西兰投资设厂,日前某甲因病过逝,而其遗产由其妻子与子继承,但若甲妻要取得纽西兰工厂之股权,势必要在纽西兰支付税金才可进行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某甲早在生前即运用境外公司来预作遗嘱之安排,即可为后人免除大部分麻烦。

资产保护(Asset Protection)


在面临好讼时代的今日社会,为避免来自于诉讼或是其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追索权,运用境外公司来持有个人资产的确可以有效地达到保护本身资产的目的。

对一个辛勤工作的人来说,所有资产可能是他一生努力的成果,如果面临了诉讼,或是业务上的小过失,甚至于车祸都可能轻易的让他一生的辛苦都变成白费。为了消除这样的疑虑,境外公司应该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对于设立人来说,其家庭也更有保障。

信托(Trust)


离岸公司在信托关系中只是一种运用的工具。因为境外公司的诸多特征中,恰恰都符合了信托的需求,所以设立一个信托通常都会同时运用一个以上的境外公司与其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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