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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1) - 基于不正当注册的无效宣告

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11 - 基于不正当注册的无效宣告


如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绝对理由),或者通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局将对该注册宣告无效。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使该注册无效。


上述欺诈或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包括:

1.以商标代理人的名义获得商标注册,未经委托他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2.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使不正当的商标注册无效。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文件后,注册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在期限届满前未做出回应的,商标局会直接作出审核。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不满意的,申请人或注册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对商标无效宣告的文件规定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2) 由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3) 理由及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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