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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9) - 异议

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指南(9) - 异议


任何拥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方可以对已经初步核准和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副本以及中国商标局出具的相关文件后,商标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在期限届满前未做出回应的,商标局会直接作出审核。


对于中国商标局“商标异议决定”不满意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覆审委员会提出覆审请求;异议人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五年内,向商标覆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反对理由可包括如下:
  1. 初步商标是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2. 初步批准的商标与在先注册或提交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3. 初步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异议申请的文件规定


(1)由反对人签章的委托书。
(2)反对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理由及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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