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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离职酬金 Payments at the End of an Employment

香港薪俸税 - 离职酬金 Payments at the End of an Employment


由于失去职位而得到的补偿(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employment)不须征税。

因破坏合约、不合理解雇或损害雇员合法权益等问题而引致的法律赔偿,不须征税。

根据劳工法例的遣散费(severance pay),不须征税。

根据劳工法例的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不须征税。

根据劳工法例的工伤赔偿,不须征税 。

根据雇佣合约付给雇员的离职酬金( contract gratuity )或(lump sum payment)要征税 。惟纳税人可要求将酬金平均分摊于合约期内计税,最多可分摊36个月。此项计税方法对低收入入士有利,因为可以利用多个课税年度的免税额拉低税率。

根据雇佣合约的假期工资(leave pay)要征税 。

根据雇佣合约的年终花红(bonus)要征税 。

未收到的工资(unpaid salary),不须征税。但当收到工资后,须立即书面通知税局,以使税局发出补加评税。

如果纳税人在离职后未能找到工作,本人建议他在报税表写明此事,并要求税局不收或减收下年度的暂缴税。如果税局冥顽不灵,仍不减收暂缴税,那就要在缴税日期前至少28天申请延缴暂缴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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