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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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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组织及设立程序

台湾商务组织及设立程序

台湾活跃的经济活动已吸引许多外商来台设立营业据点。为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投资人,台湾政府也 设立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园区致力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投资环境以鼓励外商来台投资。


本所有多年经验协助客户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台湾公司设立之条件如下:


一、 种类:


  1. 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二位以上股东组成,公司所有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只对其认购部份股份,对公司 负责。
    • 有限公司
      为一人以上股东组成之公司,股东只对其出资部份,对公司负责。
  2. 分公司:
    由在其本国有登记营业的外国公司出资,依所申请项目营业,以及受台湾主管机关认许 之公司。
  3. 办事处:
    当外国公司无意在台营业,而指派经其本国和台湾主管机关验证之代表人,在台湾境内为该外国公司处理与业务有关之法律行为而设立之机构。


二、 设立条件:


子公司
分公司
办事处
股份有限
有限
法律地位
具独立之法人格
不具法人格,由母公司负担权利义务
不具法人格
股东人数
2人以上
1人以上
最低资本
NT$100万
NT$50万
税务申报
营业限制
依申请之营业项目而定
依申请之营业项目而定
不得营业,惟可采购、签约、报价、投标等行为

会 计师签证


需要



登 记公司址


需要

需要


需要


在 台代表人


需要

需要


需要


设立时间

5~6周


4周
2周


三、外商来台设立程序:


投资 查询及提供相关服务


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华侨或外国投 资人


申请核发公司/商号 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1. 设立公司型态:经济部商业司
  2. 设立商号:各县市政府


侨 外投资申请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汇 入资金



资 金审定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1. 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亿元以上:经济部商业司
  2. 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未逾五亿元: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办理营利事业登 记


当地县市政府




如上图所示,外侨来台设立公司时,有二个程序需经投审会审核:


  1. 投资审定
  2. 向经济部商业司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由于营业方式不同,审核及注册的过程会依其它单位的规定(如:国贸局)而有些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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