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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维护指南第十六部分 - 财务报表法定审计

香港公司维护指南第十六部分  财务报表法定审计

一、 引言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之规定,每家于香港注册成立每年编制财务报表,聘请核数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出具审计审计报告。同时,《税务条例》也要求公司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提交经审计之财务报表作为佐证文件。


二、 委任审计师

香港《公司条例》指明每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都必须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之独立审计师(核数师)。核数师必须是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且持有经由会计师公会签发之执业证书。


公司董事可以于召开第一次周年股东大会之前的任何时间委任首任审计师,由董事在此情况委任的审计师其任期至第一次周年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其后,除了是委任审计师以填补空缺,审计师须由股东于召开周年股东大会时委任,其任期至下一个周年股东大会召开时终止。


三、 财务报表法定审计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每家公司的财务账目,均需要每年按照专业会计师条例(PAO)注册的会计师进行审核。对于新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第一次经审核的账目,应规定于财政年度完结后9个月内(其他公司:6个月),于周年股东大会上呈交予各股东审阅,往后每股东大会的日期亦不可超过15个月。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没有强制性的年结日,但是较为常见于3月31日及12月31日。


四、 核数师的责任

核数师的责任是根据审核的结果,对该等真实兼公平的财务报表出具独立意见,幷向股东报告。核数师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进行审核工作。


审计师须于周年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宣读其审计报告。并且,审计师必须于其报告陈述根据其意见,财务报表是否真确及公允地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财务报表是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编制。


五、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如果非香港公司(及外国公司香港分公司)之外国总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该外国公司必须聘请会计师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那么该非香港公司也不需要聘请审计师审核期其年度财务报告。换言之,如果非香港公司的外国总公司的注册地的法律要求该外国公司须聘请会计师审核其财务报表,则相应的该非香港公司也需要聘请香港的审计师审核其财务报表。


即使非香港公司(外国公司香港分公司)根据《公司条例》无须聘请香港审计师审核其财务报表,非香港公司仍须根据《税务条例》之要求,每年向税务局提交一份利得税申报表及一份含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帐的财务报告。并且,税务局有权要求该外国公司提交其经审计之财务报告作为利得税申报表的佐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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