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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扶持补贴新规定10月起实施

为响应国家及广东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业的措施。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规定,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年度(以下统称自主创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创业扶持补贴:
 
(一)  创业培训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组织考核、核发合格证书的,可申请相应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2500元。此外,还按每人5000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二)  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深圳市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三)  创业场租补贴。
 
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在政府主办、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四)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的初创企业(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五)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  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初创企业,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之日起,单位缴交部分按不超过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据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七)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于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在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于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可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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