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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条款分析(3)

 
二、申请资格
(i)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详情如下:

(3) 财政资源
申请人须提交近一年个人及有关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和有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以展示申请人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在港开办相关的业务,及支持其业务在港健康营运并持续发展。
证明有着足够财力(公司存款或公司负责人及其股东的资金实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乎公司是否能够如该商业计划书所介绍的那样,在香港现有的租金及人力成本等各项因素环境内,能够顺利营运,并达到为香港经济及就业作出贡献。

(4) 投资款额
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在香港投资的款额。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款额是否能支持营运其业务。
同上,此条款针对的是申请人本身,申请人须证明以向现有公司及业务或初创业务所投入的资金证明,必要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资金收入证明,以确保获得入境处对于其能够支持其公司业务运作的认可。

(5) 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
申请人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及规模,定下组织架构,厘定所需职位及其数目,并列明申请人业务在香港为本地雇员创造的实质职位数目和级别(例如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文书支持人员等)。

由于目前仍未就雇佣的本地员工人数以及拟订的职位级别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我们建议新成立公司之客户在其商业计划书内,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新增和完善公司的组织架构,并尽可能设置能够由香港本地人力资源所满足的职位。

(6) 引进新科技或技能(如适用)
申请人应说明可引进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为香港的高增值产业注入创新元素;申请人是否拥有注册专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识型经济长远发展等。
以下内容是针对已获得香港政府或其他受认可机构提供的支持的发展项目

(ii) 初创业务
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持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政府支持计划的例子包括:

(1) 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2) 香港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 数码港培育计划;
(4) 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持计划;及
(5) 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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