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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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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券交易个税的问题

Q1:海外证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税?
A1:102年度以前境内之证券交易所得免税,系依101年8月8日修订前所得
税法第4条之1规定;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海外证券交易所得免税,
故无免税之适用。


Q2:哪些申报户应填写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额申报表以申报证券交易所得应纳
税额?
A2:(1)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当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且未登录兴柜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
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者。
(B)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其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C)初次上市、上柜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于上市、上柜以后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内:(IPO股票之认定应采先进先出法)
①属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的股票。
②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2)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当年度出售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
     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者。



Q3: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额申报单位为何?
A3:综合所得税系以家户为申报单位,故证券交易所得税额也是以家户为申报单位,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的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有应申报的证券交易所得额时,无需并计综合所得总额,应由纳税义务人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惟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则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Q4:如何计算个人证券交易所得额?
A4: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以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
用后的余额计算之。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应按出售时所持有之
同一公司所发行之证券,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6条规定的加权平均法计
算。
Q5: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所属年度如何认定?
A5:股票交易所得或损失,原则上应于规定的转让日所属年度,依规定课征所
得税。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纵使其转让日经认定为102年1月1日以
后,该部分的证券交易所得,亦不课征所得税:
(1)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
  (A)融券或借券卖出日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
(B)能证明实际买卖交易日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
(2)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能证明实际买卖交易日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者,得适用101年8月
8日修正施行前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款第1目规定,课
征最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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