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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Q & A

问1:来港投资入境政策的优化措施内容是什么?
 
有关措施包括放宽首次入境和其后延期申请的逗留期限。成功申请者首次以雇佣身份入境时的逗留期限可由一年放宽至两年,而其延长逗留期限的模式亦会由2-2-3年放宽至3-3年。
 
政府就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的优化涵盖了对签发的签证逗留期限的延长,从原有的2-2-3年放宽至3-3年。
 
假设:申请人王先生在2015年10月获发企业家来港投资,按照原本的逗留期限,王先生需要分别在2017年9月以及2019年9月或以前递交续期申请。而根据优化措施的指引,王先生稍后仅需要在2018年9月或以前递交一次续期申请。
 
但这一逗留期限优化措施也存在一个问题,也就是总的申请项目涵盖的年限从原有的合共7年缩短至6年,针对有计划换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特区护照的申请人,还需要在完成6年的经营及申报工作后,再次递交续期申请,完成了7年的通常性居住后方能向入境处递交有关永久性居民身份核实的申请。
 
除此之外,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持计划的支持,而该计划有经严格审核机制的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为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申请可获考虑批准。
 
优化措施重点扶持已获得政府支持计划支持的业务,因此如果客户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同时申请人亦是公司的经营者、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将有利于申请的通过。
 
问 2:谁可以提出来港开办或参与一个初创业务的申请?
 
申请人须为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初创业务须得政府支持的计划支持,而该计划有经严格审核机制的遴选过程。
 
如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合伙人或从公司注册文件上未能显示申请人将直接参与公司之实际经营,那么,申请人则需要说明其作为合伙人但有必要亲身前往香港配合有关业务发展的必要性。
 
问3:可否列举一些支持初创业务的政府支持计划?
 
获政府支持的计划例子包括:
1.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2.香港科技园公司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数码港培育计划;
4.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持计划;及
5.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问 4:如申请人所获得的政府支持并非在答3所列举的例子,他/她是否符合来港开办/参与初创业务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仍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获得政府支持计划的证明文件一并递交申请。我们会根据企业家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资格准则审批申请。
 
本项目并不仅限于获得政府支持计划扶持的业务及企业,因此,可以在综合评估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所能承担的经营成本后,设立公司并递交有关申请。
 
问5:如申请人获得私人机构提供的天使创业基金资助,他/她是否符合来港开办/参与初创业务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包括有关创业基金来源及详情的证明文件一并递交申请。我们会根据企业家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资格准则审批申请。
 
问6:已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会否受惠于优化措施?
 
在放宽措施推出前已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会以雇佣身份获准延期逗留三年。
 
假设:申请人黎先生已在本优化措施生效前获发2年的逗留签证,并即将在2015年10月到期,那么,李先生在2015年9月或以前递交的续期申请如能获得通过,他将直接获发3年期的逗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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