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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

1.        Q: 请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A: 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取消了最低出资3,000万人民币,且外资不低于25%的要求;取消了关于注册资本应在批准证书签发后90天内一次缴足的要求。
 
2.        Q: 请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有何新规定?
A: 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不再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取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的要求;取消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的要;取消了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相关业务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作为报送资料的要求。
 
3.        Q: 请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有何新规定?
A: 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不得合并或分立的要求;取消了合并、分立时需向审批机关报送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的要求。
 
4.        Q: 请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何新规定?
A: 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以注册资本全部交清并进行验资为前提的要求;取消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要求。
 
5.        Q: 请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有何新规定?
A: 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未缴足之前股权不得用于出资的要求;取消了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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