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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三

1、Q: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A:以下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2、Q:纳税人到注册地以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付款方需要纳税人提供当地税务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办理?
    A: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申请开具发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兼营行为的,分别向国地税税务机关申请开票,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3、Q: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已经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地税申请开票时,地税要求按照开票额预缴0.2%企业所得税是否合法?
     A:合法,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此部分已交税额,按余额缴纳。
 
4、Q:逾期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A:需要缴纳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       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5、Q: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A:依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因此不能作为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6、Q: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上是怎样规定的?
    A: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Q: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是怎样规定的?
    A: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Q: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
    A: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9、Q:财税(2010)111号通知中规定的技术转让指的是?
    A: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10、Q:境内和跨境的技术转让是否需要相关部门认定登记?
    A: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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