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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二

1、  Q: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A: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转入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银行账户转付。
 
2、  Q:什么是单位银行账户转付方式?
A:经职工个人同意,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批后,单位可办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单位在管理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将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转付职工个人。
 
3、Q:哪些情况下可申请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主动付款)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A:1. 缴存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
       2. 职工死亡前没有办理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存折或卡;
       3. 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通过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4、Q: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A: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5、Q:住房公积金业务里的主买房人是指什么?
    A: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
 
6、Q:主买房人的提取限额如何确定?
    A:1. 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 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 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主买房人应说明与其他人的关系。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7、Q:配偶方或者其他购房人的提取限额如何确定?
    A: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说明与主买房人的关系。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8、Q: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如何确定?
    A: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的金额。
 
9、Q:职工因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A: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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