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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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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有限公司的问题

Q: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之限制及责任?
   A: 有限公司只需有一人以上之股东即可成立,而各股东对于公司之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Q: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可否为有限公司之股东?
   A:•按现行公司法尚无明文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有限公司之股东。
•但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股东时,须检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无行为能力人为股东时,依法应由法定代理人为意思代表。(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参照、经济部七一、二、一六商○四四九五号函)
1.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并非完全欠缺,只是其为法律行为时,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2.无行为能力人:指无判断力之人,依民法规定,未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为无法律行为能力之人。为了保护他们,民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他们的行为应分别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之,才能有效。
 
Q:有限公司股东可否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
 
Q:有限公司办理增资应经多少股东同意?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公司之增资应经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但股东同意增资,并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之义务,并且亦得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新股东参加。
Q:有限公司里如有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于章程因增资之修改部分,应如何处理?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于章程因增资修正部分,视为同意」,而股东同意书部分,即毋庸其具名盖章。
 
Q:公司经理人之委任或解任应于何时申请登记?
A:如果是委任,应该在到职后15日内办理登记。如果是解任,应该在离职后15日内办理登记。
 
Q:经理人如何委任?得否以追认方式为之?
A: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经理人应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有限公司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有关经理人的委任,在程序上,系经董事会决议后,才发生委任关系,尚无追认之问题。
 
Q:章程订定员工酬劳方式为何?
A:公司应在章程中明定公司有获利时应分配给员工的酬劳,分配方式可以采比率或定额。比率订定方式,选择以固定数(例如:百分之二)、一定区间(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或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不低于百分之二)三种方式之一,均属可行。
 
Q:无员工编制时,还要提列员工酬劳吗?
A:如果公司无员工编制时,可不提列员工酬劳。
 
Q:董事、监察人是否须为公司股东才能担任?
A:不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被选为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但是以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为限。如果是法人要担任董事或监察人,就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才能担任。(注: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定义为年满20岁以上或未满20岁但已结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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