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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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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有限公司的问题

1、Q: 董事辞职是否能先以缺额登记,不补选可以吗?
      A: 可以先申请董事解任登记,于变更登记表董事字段记载缺额,惟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仍须依法尽速补选董事。
 
2、Q: 公司为他公司之发起人时可否仅于章程末书立公司名称及盖公司印章?
      A: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起人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章程,载明左列各款事项签名盖章」,故公司为他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时,仅须于章程末书立该公司之名称及盖公司印章即可,毋庸该公司所指派行使股权之代表人签名盖章。
 
3、Q: 发起人之资格有何限制?
      A: 发起人必须为有行为能力人,法人为发起人者,以公司为限。换言之,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
分公司登记
 
4、Q: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称是否要和母公司相同?是否一定要加上国籍?
      A: 为了和本国公司做为区别,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必要在名字前面加上国籍,例如「美商」、「香港商」、「塞舌尔商」…等等。通常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预查,且需经过经济部核准,所以不管母公司中文名字为何,只要欲使用的中文名字没有与他公司重复,都可以申请。
 
5、Q:外商公司设立台湾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否有限制?
      A: 外商公司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其所拟投资或经营之事业范围,与侨外投资相同,仍受限于「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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