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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问题

1.        Q: 请问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  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五)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        Q: 请问要如何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流程如下:
(1)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向商务部申请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自贸区内设立则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3)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     办理外汇登记
(5)     开设银行账户
 
3.        Q: 请问要如何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流程如下:
(1)     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自贸区内设立则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
(4)     办理外汇登记
(5)     开设银行账户
 
4.        Q: 请问征信机构的哪些事项变更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5.        Q: 请问征信机构变更名称是否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 不需要。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只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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