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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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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问题

Q1: 英文证明书的证明内容有哪些?
A1: 证明项目有公司名称、资本额、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设立登记日期、所营事业、公司统一编号。如果需要所营事业之证明,请于申请书注明,又已代码化之所营事业部分,公司得免翻译,如果有未代码化的部分,请逐项翻译。
 
Q2: 一般人可申请影印之公司登记数据有哪些?
A2: 以任何人名义申请者,仅得申请影印公司最新公示基本资料(即公司名称、所营事业、公司所在地、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董事、监察人姓名及持股、经理人姓名、资本总额或实收资本额等七项)及最新章程为限。
 
Q3: 公司登记数据影印可以跨单位送件吗?
A3: 如果不是在所属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所影印的资料仅限于最新变更登记表、章程、核准函文及公示基本数据,如果是查阅或其他变更登记所附数据文件,则会代为转送公司所属之主管机关办理,同时会通知申请人。
 
Q4: 存续公司之资本额无异动时,是否应检送会计师资本额查核报告书?
A4: 因合并而存续之公司,不论其资本额有无异动,均应检送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本变动表及相关文件。
 
Q5: 公司设立时,会计师对公司资本额查核签证日可否在董事长选任之前?
A5: 按公司委任会计师承办公司资本额查核签证事项,应于选任董事长后,由董事长出具委托书,始得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日应在董事长选任后。
 
Q6: 外国公司在台湾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可以申请居留证吗?
A6: 经依公司法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居留,经许可者,发给外侨居留证。
但如果外国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经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须检附劳动部核发之工作许可。
 
Q7: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如何申请工作许可及居留证?
A7: 外国分公司经理人得以事业主管身份申请工作许可,但必需注意下列事项:
公司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营业额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五十万 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美金二十万元以上。
公司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台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五十万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美金二十万元以上。
经上述工作许可之分公司经理人,即可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向外交部移民署申请居留证。
 
Q8: 母公司文件如何作认证?可以委托事务所代办吗?
A8: 所谓「认证」,指经当地"法院"或"当在驻台办事处认证",启源可代办香港及中国及新加坡的公证
 
Q9:  何谓「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经理人」?
A9: 外国公司设立在台分公司后,应指派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业务。
分公司经理乃分公司业务范围内之负责人,尚与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之代理人在台地位有别。
分公司经理人有下列几点可注意:
1.可由本国人亦可由外国人担任(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
2.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经理。
3.分公司经理须在台有居、住所。
4.分公司经理需负责分公司筹备处开户事宜。
 
Q10: 何谓是外商台湾分公司在台的「营运资金」?有无最低营运资金的限制?
A10: 所谓「营运资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点类似有限公司「资本额」概念,但该笔营运资金需由母公司所汇入,并由经济部认许完成。
「营运资金」并无最低资本额要求,但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认定足以支付台湾分公司设立所需之成本,如租金、劳务费、认证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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