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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税务问题(1)

Q1:存续公司申报之未分配盈余来自消灭公司所得额处理方式为何?
A1: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因合并而消灭公司合并年度
    当期决算所得额之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存续或新设公司未分配盈余项目
    中,属于来自消灭公司合并年度当期决算所得额部分,截至合并年度之次
    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已实际发生之下列各项目,得列为计算消灭公司之未
    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1)已分配之股利净额。(2)已依公司法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
 
Q2:法定盈余公积超列部分是否得作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项?
A2:依所得税法之规定,营利事业依公司法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系指公司法
    所规定应提列之10%法定盈余公积而言。故凡提列盈余公积超过10%者,
    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计算未分配盈余时之减除项目。
 
Q3: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是否得作为计算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A3:营利事业提列之特别盈余公积,除符合所得税法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计算
    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倘若营利事业因特殊目的或原因提列特别盈余公
    积,将保留盈余加以限制或冻结者,俟该限制或冻结之原因消灭,即可再
    据以发放股利,故仅有符合所得税法规定者,才可依法作为计算未分配盈
    余之减除项目,因此营利事业在前述规定外提列之特别盈余公积,不得作
    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Q4: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作为资本公积时如何自未分配盈余减除?
A4:营利事业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收入作为资本公积者,其列为计算所得税法
    规定之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之金额,应以处分固定资产之溢价总额,减除
    应分担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之净额计算之。
 
Q5:受赠之所得已列入资本公积者是否得作为未分配盈余减项?
A5:营利事业受领赠与所得,其税后余额如已列入资本公积者,得作为计算未
    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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