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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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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税的问题

Q1:分配属于86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是否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
A1:营利事业86年度之未分配盈余,非属所得税法规定应加征10%营利事业
    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其分配数,亦不得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
    目。


Q2:年度结束前未完成设立登记者其筹备年度之盈余是否属于应税之未分配盈
    余?
A2:营利事业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尚未完成设立登记者,该筹备年度产生之盈
    余,非属所得税法规定应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得免依
    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


Q3:营利事业应如何认列职工退休金费用?
A3:依所得税法规定,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
    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4%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
    并以费用列支。但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
    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
    付薪资总额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费用列支,惟遇有职工
    退休或资遣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应尽先冲转职工退休金准备,或由职工
    退休基金项下支付;不足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Q4:营利事业买卖国外基金所得,是否应并计所得课税?
A4:共同基金因注册地区不同,分为国内基金及国外基金两种,营利事业投资
    国内基金及国外基金两种的课税方式大不相同。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基金所
    得可适用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征期间的规定免征所得税,只须列报所得基本
    税额;至于国外基金所得则不能适用停征所得税的规定,必须列报为应税所
    得课税。



Q5:透过网络销售商品是否可在鉴赏期过后再寄发统一发票?
A5:购物网站透过网络销售货物,虽然没有实体店面,仍然属于营业行为,所
    以必须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但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通路买
    卖,消费者对所收到的商品无意愿购买时,可以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退
    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购物网站解除买卖契约,不必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
   用或价款,因此,网络购物型态虽无书面约定,但其条件如已于网络上公开
   明白揭示,发货时所开立的统一发票可以在鉴赏期过后再行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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