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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税务问题(3)

Q1:公司向银行业承租不动产给付租金时是否须办理扣缴?
A1:公司向银行业承租不动产,该银行业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之规定得免开统
    一发票,但应依营业税法之规定,将租金并入销售额申报并缴纳营业税,
    故承租人给付租金时,可适用所得税法之规定,免予扣缴并免依规定申报
    及填发扣(免)缴凭单。


Q2:公司筹备处如有支付扣缴范围之所得是否须办理扣缴?
A2:公司筹备处系由发起人所组成,系属团体性质,如有支付属扣缴范围内之
    所得,应即向该管稽征机关洽取扣缴义务人统一编号,并以公司筹备处名
    义,依所得税法之规定扣缴税款。


Q3:非采历年制者是否须于每年1月底前列单申报扣免缴资料?
A3:会计年度非采历年制之事业,依所得税法之规定,申报各类所得扣缴凭单
    暨免扣缴凭单之期限,仍应依所得税法之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办理。


Q4:外国公司来台主持被投资公司业务之外籍职员要如何办理扣缴及列帐?
A4:外国公司经核准在台湾境内投资,并派遣人员来台主持被投资公司之业
    务,该外籍职员应属被投资公司所雇用,其薪资亦由被投资公司负担,则
    该项薪资虽由外国公司先行给付,惟实系垫付性质,台湾境内被投资公司
    仍应于外国公司通知列帐时,依法扣缴所得税款。至于该外籍职员之薪资
    支出,台湾境内被投资公司可以凭其国外投资公司代付薪资之通知,作为
    薪资费用之合法凭证。


Q5:员工出差膳杂费超过标准部分是否应列单申报?
A5:营利事业员工出差日支膳杂费,超过财政部核定免税标准部分,依所得税
    法规定属薪资所得,于给付时得免予扣缴所得税。惟应依照所得税法之规
    定,列单申报稽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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