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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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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税的问题

Q1:营利事业列报水电费、瓦斯费须注意那些事项?
A1:列报水电费、瓦斯费须注意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之水、电、瓦斯费,应作为制造费用,摊入制造成本。
    (2)水表、电表、瓦斯表未过户之水、电、瓦斯费,如约定由现使用人给付
    者,可予认定。
    (3)共同使用之水、电、瓦斯,其费用由持有统一发票或收据之营利事业出
    具证明以凭认定。
    (4)营利事业如委托邮局以邮政划拨储金账户转账代缴水费、电费、瓦斯费
    者,得以邮局出具之邮政划拨储金账户收支详情单作为入账凭证,但仍应
    将上述费用之原始凭证另行汇装成册,并依规定年限保存,备供稽征机关
    查核。
 
Q2:营利事业列报杂项购置支出须注意那些事项?
A2:列报杂项购置支出须注意下列事项:
    (1)以杂项购置列帐之资产,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规定者,得以
    其成本列为取得年度之费用,不符合该规定者,应按其性质归类,转列固
    定资产有关项目,并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之规定,提列折旧,不得列为
    取得年度之费用。
    (2)在购入年度原以杂项购置项目列为费用之资产,于报废时,不能再列报
    损费。
    (3)杂项购置之原始凭证为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Q3: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须注意那些事项?
A3:(1)凡支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地政士、工匠等之
    报酬,均属劳务费用,应于给付时依执行业务所得扣缴所得税款。如所得
    人为台湾境内之执行业务者,应按给付额扣缴10%,如所得人为非台湾境
    内之执行业务者,则按给付额扣缴20%。
    (2)劳务费用之原始凭证为收据或签收之簿折;如经由金融机构拨款直接汇
    入执行业务者之金融机构存款帐户者,应取得书有执行业务者姓名、金额
    及支付劳务费字样之银行送金单或汇款回条。
 
Q4:营利事业训练费之认定准则为何?
A4:营利事业为培育受雇员工、办理或指派参加与公司业务相关之训练活动所
    支付之费用,可依下列规定核实认定:
(1)师资之钟点费及旅费。
(2)受训员工之旅费及缴交训练单位之费用。
(3)教材费、实习材料费、文具用品费、医疗费、保险费、教学观摩费、书
籍杂志费、训练期间伙食费、场地费及耐用年数不及2年之训练器材设备
费。
(4)参加技能检定之费用。
(5)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财政部项目认定属训练费。
(6)选派员工赴国外进修或研习所支付之费用,应订有员工出国进修办法,
期满并应返回公司服务,其由国外有关机构负担部分,不得列支。
(7)建教合作给付该合作学校之费用或补助费,应有合作计划或契约。
 
Q5:营利事业列报权利金支出须取具何种凭证?
A5:权利金支出须取具凭证说明如下:
    (1)支付台湾境内厂商者,应有统一发票及契约证明;支付台湾境内居住之
    个人者,应有收据及契约证明。
    (2)支付台湾境外厂商及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者,除应有契约证明并取得
    对方发票或收据外,已办理结汇者,应有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
    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其属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免纳所得税者,
    应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适用免税规定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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