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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程序及费用 (外国、香港及澳门公司申请变更台湾分公司经理人)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程序及费用
(外国、香港及澳门公司申请变更台湾分公司经理人)

本变更登记套装适用香港、澳门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大陆除外)之公司申请变更其台湾分公司经理人之案子。中国大陆公司申请变更其台湾分公司之经理人之程序稍有不同,详情敬请与启源之专业顾问联系查询。

本套装已经包含变更台湾分公司除需公证文件外的所必须之登记项目,具体包括向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以及向台湾国税局办理营业变更手续之服务。完成前述所有变更手续以后,其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程序才算完成。

一、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程序

一般情况下,申请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大约需时二个星期(14个工作日),请参阅下列程序。
1、 向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提交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申请

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核准后,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即会核发分公司变更登记核准函。
2、 向台湾国税局提交变更分公司经理人营业登记

于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核准变更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后之次日起15内,国税局会发出核准变更分公司经理人营业登记之核准函。

二、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所需时间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自开始向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递交申请之日起至完成所有变更登记程序,总共需时二个星期(14个工作日)左右,具体参阅下表。

表1: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时间表

序号


项目


办理时间(工作日)


负责


办理


前期筹备


1


客户提供公司文件及资料


客户计划


客户


2


董事会议事录及公司经理人授权书之文件公证 (1)


客户计划


客户


3


启源编制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文件


1


启源


4


客户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文件


客户计划


客户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5


刻制印章


1


启源


6


提交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文件


7


启源


7


提交申请公司营业登记文件


5


启源


所需时间总计


约二个星期


(14个工作日)



备注:
1、 如台湾分公司之总公司乃于香港或新加坡注册成立,则启源可以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
2、 上表所列时间,乃是以案子申请顺利,客户密切配合为基础之估算。

三、 客户所需提供文件及资料

1、 母公司之董事会议事录及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正本 (须经台湾驻外领事馆或驻外机构验证并附中文译本)
2、 公司登记之公司印章、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经理人印章
3、 新任分公司经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一份,需加注签名并提供签名的正本。
4、 最近一次经济部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费用
启源可以为您提供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全套服务,服务费用请参阅下表。

表2: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费用表

序号


项目


金额 (新台币/元)


1


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服务费用


30,000


2


外国公司董事会会议录及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公证费用


以实际情况为准


3


制作相关董事会议事及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


免费


4


政府规费、杂费及邮寄费预收款(注1


2,000


合计


32,000



备注:
1、 上述费用已包含仅供登记使用之分公司经理人居住所地址之费用。
2、 上述费用不包含政府规费、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实报实销。本司预先收取新台币2,000元,不足或超出部份于结案时另行结算。
3、 上述费用不包含文件翻译费用。如拟提交之文件需要翻译成中文版本,或是客户需要对应英文版之注册登记文件以作参考之用,则本司需要额外收取翻译费,翻译费用约为每页A4纸新台币1,500元,具体价格以实际情况而定。

五、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变更完成后返还给客户的文件

办理完所有变更登记程序后,我们会把以下各项文件移交给您:
1、   台湾经济部核准分公司经理人变更登记之核准函
2、   台湾国税局核准分公司经理人营业登记之核准函
3、   公司登记之公司印章、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经理人印章
4、   公司变更登记留底文件

六、
注意事项

1、 依台湾公司法规定,台湾分公司经理人不限国籍(陆籍除外),惟需为年满20岁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但已结婚者才可担任,且需在台湾有居住所。本套装已包含分公司经理人登记之居住所地址之费用,以供政府登记使用。
2、 有下列情况不可以担任台湾分公司经理人:
(1)  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3)  曾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5)   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者。


您对上述报价及程序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欢迎您浏览本事务所的官方网站www.bycpa.com,或发电邮至 enquiries@bycpa.com,或通过主要实时聊天软件(例如WhatsApp微信Line,电话+852 6114 9414),或致电与本事务所之专业顾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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