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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广州市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一、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规定如下:

  1. 女职工生育顺产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包括剖腹产等)另加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外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5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享受75天产假。

  3. 女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假期;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30天假期;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假期。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则在顺产的情况下,女职工的法定产假时间为178天。

三、  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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