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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前置制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因此,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税种

1、
印花税。自然人股权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

2、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特殊情况下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自然人所持股权的企业仅仅只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个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需要评估的资产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

五、  零元或者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行为已完成;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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