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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指引

日本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指引

根据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JT)的日本全国吸烟者率调查,曾在1965年,日本男性吸烟率高达82.3%,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时,从日本人的角度看,香烟作为西方文化的舶来品,代表着文明、现代、发达、上流,吸烟成为了值得骄傲的行为。

日本男性对香烟的利用率之高,严重影响了日本国民的生理健康,当时的日本,肺癌、哮喘、心脏病、支气管炎的发病率极高,几乎不依赖香烟的女性群体也频繁出现因吸食过多二手烟而导致妊娠异常的案例。世界卫生组织(WTO)的调查中,至2002年,日本男性吸烟率仍高达43.3%,同比美国25.7%、英国27%依旧不低。

虽然上述现象侧面推动了日本烟草产业及医疗产业的发展,但日本政府不得不考虑国民健康问题,从完善法律制度到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做出了详细的计划。由于烟草税在各国都是政府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日本政府并无施行严格禁烟的管控条例,而是通过鼓励修建吸烟区,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逐渐延申到餐厅、酒店、办公楼,从“不影响他人”的角度切入,既减少二手烟的危害,也让注重“世间体”的日本烟民因担心影响他人而减少吸烟。

近年,为迎接2020东京奥运会,日本政府强调了“无烟奥运”的概念,颁布《改进健康增进法》。该法颁布后,日本室内原则上禁烟,但仍设有吸烟区域。此外,无烟雾电子烟正在日本推行,部分吸烟区域中也只允许吸食电子烟。日本政府通过循序渐进的禁烟措施,正逐渐扑灭日本国民的“香烟崇拜”。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烟草事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归纳整理申请条件与所需资料,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经营管理签证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

根据《烟草事业法》(日文为“たばこ事業法”)第2条,烟草制品(日文为“製造たばこ”)指以烟叶作为原材料或原材料之一,生产制造而成的可供吸食的产品。根据同法第22条,从事零售贩卖烟草制品之人士,应就各相关营业场所分别申请取得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日文为“製造たばこの小売?売業の許可”)。

根据营业场所所处位置,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分为一般零售贩卖许可及特定零售贩卖许可。简要而言,一般零售贩卖许可适用于一般性小型店铺,相同性质店铺间规定了距离要求;特定零售贩卖许可适用于面积400㎡以上的大型店铺内的营业场所,大型店铺指具有封闭性、设有吸烟设备、消费者停留时间长的消费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剧院、旅馆、百货商场等。

上述营业场所,仅指反复、持续零售贩卖烟草制品的设施设备。因出差、店铺升级改造、自然灾害等临时转移搭建的设施设备,以及邻近营业场所的自动贩卖机,均不包括在内。

二、  距离要求

距离要求适用于一般零售贩卖许可,根据《大藏省告示》,2间烟草制品的零售店铺相距不得低于下表所列长度:

环境


地域


商业街


A类)


商业街


B类)


城市街道


住宅区


A类)


住宅区


B类)


指定城市


25


50


100


200


300


市制施行地


50


100


150


200


300


町村制施行地


/


/


150


200


300



上表各项用语定义如下:

  1. 指定城市,指人口50万以上的市级城市、东京都内特别区域及其它指定市级城市;市制施行地,指除指定城市之外的所有市级城市;町村制施行地指町村级城市。
  2. 商业街,指在指定城市及市制施行地内,(1)日客流量达20,000人以上的大型车站或巴士起始站、终点站的街道;或(2)连续设有100家或以上娱乐餐饮设施、商店、旅游设施的街道。
  3. 商业街中,日客流量达50,000人以上的大型车站或巴士起始站、终点站的街道,或者连续设有200家或以上娱乐餐饮设施、商店、旅游设施的街道为商业街(A类),其它为商业街(B类)。
  4. 城市街道指娱乐餐饮设施、商店、旅游设施、银行、政府机关、办公楼、运动休闲设施、工厂等设施占全街道20%以上的街道(商业街除外)。
  5. 住宅区指住宅、农地、空地占该街道80%或以上的街道。
  6. 住宅区中,农地、空地占50%或以上的街道,或其农地、空地中形成未满50户的小规模住宅群落的地域所处街道为住宅区(B类),其它为住宅区(A类)。
  7. 上述之娱乐餐饮设施,主要包括游乐场、餐饮店、酒吧、咖啡店、剧院等。
  8. 上述之旅游设施,主要包括特产店、旅馆等。
  9. 相距长度并非直线距离,指以行人或车辆主要行驶道路为基准进行测量的路程长度。

三、  预计销量标准

根据《烟草事业法施行规则》及日本财务省规定,取得日本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之人士在非特定情况下,每月销售量应为4万根或以上。上述特定情况包括:

  1. 如经营者是残疾人,预计销量标准放宽为相关标准的80%;
  2. 如从事烟草制品的特定零售贩卖业,预计销量标准为3万根;
  3. 如营业场所位于偏远山区,且有利于当地消费者的,不设预计销量标准;
  4. 如营业场所位于商业街或城市街道,且与现有营业场所的距离满足距离要求,则不设预计销量标准;
  5. 如营业场所位于废弃店铺或其周边区域(不包括经营者自己废弃的店铺),且位于住宅区(A类)的,预计销量标准为2万根;位于住宅区(B类)的,预计销量标准为1.5万根(该情况残疾人无法同时享受80%标准);
  6. 如营业场所位于冲绳县,不设预计销量标准。

四、  许可基准

根据《烟草事业法》第23条,如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许可申请将不予批准。

  1. 申请人因违反同法被处以罚款或以上刑罚之结束日起未逾2年;
  2. 申请人破产手续开始后未复权;
  3. 申请人因提交虚假资料、启动破产手续、利用不法途径取得许可、违反未成年人禁烟法,导致前许可被吊销之日起未逾2年;
  4. 申请人因取得许可后无故不开始经营、或无故停止经营长达1个月或以上,导致前许可被吊销之日起未逾2年;
  5. 如申请人为法人,法人代表符合第1~4项时;
  6.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符合第1~4项时;
  7. 营业场所不满足距离条件;
  8. 营业场所位于狭小路面、死胡同,不利于采购烟草制品的;
  9. 如申请人为法人,法人章程所定经营范围内不包括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

五、  申请资料

根据财务省资料,申请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应提交申请书(可在财务省网站下载)、符合许可基准之承诺书、以及防止未成年人吸烟之承诺书。此外,根据申请人为个人或法人,应提交的追加申请资料如下:

  1. 个人申请人

    (1)  住民票副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人,应提供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副本)
    (2)  非破产人士之承诺书
    (3)  由法务局签发的证明此前未进行过相关登记的证明书
    (4)  拟定营业场所的方位示意图
    (5)  未成年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
    (6)  残疾人手账(如申请人为残疾人)
    (7)  拟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如营业场所非申请人所有)

  2. 法人申请人

    (1)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如申请人为外国公司,则提交公司设立证明书)
    (2)  法人章程
    (3)  拟定营业场所的方位示意图
    (4)  拟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如营业场所非申请人所有)

六、  申请流程

简要而言,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的申请流程一般需时约2个月,具体如下所示:

  1. 对申请手续、申请资料、距离或销售量的计算方法有疑问的申请人,可前往距离拟定营业场所最近的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分公司咨询;
  2. 向距离拟定营业场所最近的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亦可以选择邮送的方式提交;
  3. 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受理申请后,安排拟定营业场所的现场调查;
  4. 财务(分)局基于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签发许可;
  5. 财务(分)局通知申请人结果;
  6. 获批准的申请人缴纳登录免许税,正式开业。

根据财务省资料,申请成功后财务局并不会签发烟草制品的零售贩卖业许可,如需要证明许可获批准的证明书,需向拟定营业场所所在地的财务(分)局提交申请书。

七、  通信贩卖

如希望通过邮寄、电邮、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受订单零售烟草制品、或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者,为防止未成年人下单,财务局针对申请许可另规定有其它要求。因此,申请许可时,应联络咨询所管辖的财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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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不动产


2.   日本公司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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