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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继承法

香港继承法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J条,任何人没有获得香港法院发出的遗产授予书(或称承办书),且无合理辩解而动用死者位于香港的遗产,均属于刑事罪行。因此,死者去世后,其亲人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授予书之前,不得动用死者遗留的遗产。例如,即使知道死者在香港银行账户的密码,也不得擅自动用死者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而应由香港法院授权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来处理死者的遗产。

根据香港法律,要管理死者的遗产就必须先取得授予书。

遗产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书,二者均为法庭命令。法庭授权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法庭授权遗产管理人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

如果死者留下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应由该遗嘱执行人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法庭授予其授予书。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虽然留下遗嘱但是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则相关人士可向法庭申请授予书,法庭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任命优先级高的且愿意承担遗产管理的人士作为遗产管理人,授予其遗产管理书。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定了可以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简单来说,可提出申请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
  1. 死者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母;
  4. 死者的兄弟姐妹。

一、  无遗嘱继承人顺位

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将按照法律列明的顺位进行分配:
  1.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没有子女后裔、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或上述兄弟姐妹的后裔,则配偶有权取得死者的全部剩余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等所剩余的遗产);
  2. 如死者留有配偶及子女后裔,则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如个人生活物品)及剩余遗产中的五十万港元归配偶所有;在上述五十万港元分配后尚有剩余的,剩余数目遗产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子女共同所有;
  3. 如死者留有配偶和 父母或兄弟姐妹,但无子女后裔,则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及剩余遗产中的一百万港元归配偶所有;在上述一百万元分配后尚有剩余的,剩余数目遗产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死者的父母所有;
  4. 如死者留有子女后裔,即使配偶已经离世,全部遗产归子女后裔所有;
  5. 如死者既无配偶也无子女后裔,但留有父母,则全部遗产归死者父母所有;
  6. 如果死者既无配偶,也无子女后裔和父母,则全部遗产归死者兄弟姐妹所有。

二、  申请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

提出被授予遗产管理书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 一份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誓章;
  2. 如果死者士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居籍,还需要提供另外一份单方申请的誓章作支持,表明根据死者居籍所在地的法律,申请人士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3. 支持上述申请的证据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文件等;
  4.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居籍,则还需要提交一份死者居籍地的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证明在当地法律下申请人是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
  5. 如果申请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法庭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后,在管理遗产过程中,不会损害其他人,如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等的利益。

三、  申请做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遗嘱执行人向法庭申请做遗嘱认证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 一份遗嘱的原件;
  2. 一份申请遗嘱认证和申请誓章;
  3. 如果遗嘱并非是由香港执业律师见证的,这通常需要提交遗嘱见证人的誓章,说明遗嘱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
  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授予书发出的时间

法庭发出授予书的所需时间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大约5至7个星期;不过,如果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会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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