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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外销收入的归属年度区分方式

台湾公司外销收入的归属年度区分方式

台湾公司外销货物或劳务的销货收入归属年度,若为外销货物,应以外销货物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为准,在该年度列为收入;若是以邮政快递或包裹寄送货物外销者,则是以邮政及快递公司的戳记日为准,并不是以买家付款日归属年度认列收入。

如果是经海关出口外销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之2条规定,要以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认列销货收入;但如果是包裹等较为轻便的小型货物,以邮寄或快递包裹寄送货物外销,就是以邮局或快递事业提供的章戳日期,来认列所属会计年度。

另外,外销劳务则是以劳务提供完成日为准;若为销售与外销有关的劳务,或在台湾提供、在国外使用的劳务,则应以劳务提供完成日为准,列为当年度的销货收入。

依上述的不同外销方式,整理如下:

外销方式


财务帐-列销货收入


税务帐-列销货收入


外销货物-经海关出口(有出口报关单)


依交易条件,为装船交货或目的地交货


报关日


外销货物-以邮寄或快递包裹寄送


依交易条件,为装船交货或目的地交货


邮局或快递事业提供的章戳日期


外销劳务


通常按照劳务提供的各阶段认列(完工百分比法)


劳务提供完成日



举例说明,若甲公司在2022年12月底报关出口货物金额计台币100万元,贸易条件为目的地交货,此批货物若在2023年1月初运达国外,客户于2023年1月初收到货物,并支付货款台币100万元,而这笔收入仍应列报为2022年度销货收入。

另外,台湾为鼓励外销,不论外销货物或劳务,皆可适用零税率,若进项超过销项,可获得退税。但若为小规模营业人接到海外订单,仍应以台湾国税局查定销售额及税额缴纳营业税,不适用外销零税率。

一般适用5%税率、开立统一发票的营业人,营业税算法是以当期的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当期的应纳或溢付税额,应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外销货物或劳务适用零税率,销项税额是零,如有溢付进项税额,则可申请退税。若为小规模营业人,由于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主要是由台湾国税局查定课征,按季填发缴款书,税率为1%,与一般营业人算法不同,无法适用外销零税率。

举例,甲服饰店是属于小规模营业人,查定每月销售额台币16.8万元,不过这家小店接获国外订单,销售额台币10万元,依规定仍应以查定销售额,按小规模营业人税率1%来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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