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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

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定义,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是指已经完成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例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的境外直接投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行为。对于上述再投资行为,中国商务部只要求进行事后报告,无需另外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中国境内企业应当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向中国商务部报告再投资的基本情况。

而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涉及敏感类项目,无论中国境内企业是否为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均需要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如投资不涉及敏感类项目,则分两种情况:(1)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2)中国境内企业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如中方投资额为3亿美元或以上则需要在项目实施前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如中方投资额为3亿美元以下则无需提交。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5年6月1日起已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登记。据此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如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境内企业(例如通过增资或借贷),则该投资将被视为中国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行为,需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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