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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独立性专家意见书应记载事项

台湾独立性专家意见书应记载事项

外国人在申请投资台湾并购公司案件或重大交易行为时,台湾经济部门会要求检附独立性专家出具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书。独立专家系指并购双方以外不具利害关系之第三者律师、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并检附独立专家之资格证明文件;若为国外独立专家,必要时经济部门会要求该资格证明文件应经该国当地民间公证人验证。

独立性专家出具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书,系指独立专家针对交易格是否合理所表达的意见,应包括下面内容:

一、 出具意见书之背景及目的;
二、 并购双方的财务信息,至少包括评价日及最近2年度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 并购一方为外国公司,应叙明该外国公司符合跨国并购之条件,包括是否为有实际营业活动之公司、在注册地或其他地区有营业处所及正职员工,并从事商品制造、销售或提供劳务服务之公司;或拥有两个以上从事实际营业活动之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之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之公司或与台湾公司属同一集团公司;
四、 意见书所遵循的法令及准则;
五、 并购或分割参考价格的调整因素及其决定的方式;
六、 相关假设及其价值的合理性。

独立性专家出具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也需要具体声明与双方当事人不具利害关系,该合理性意见书之制作确实,已考虑双方公司实际营运状况、真实价值,并本于客观、公正、独立超然之立场出具,并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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