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听说在支付雇用保险的基本补助前有一段等待期间,如果因为破产或被解雇导致失业,可以立即领取基本补助吗?
从补助对象提交离职票及办理求职申请之日起7天,是基本补助的等待期间,不向补助对象支付基本补助。等待期间不论离职理由,适用于所有支付基本补助的情况。
补助对象如不适用支付限制,则理论上等待期间后便可收到基本补助。现实中,补助对象通常在提交离职票及办理求职申请之日起约1个月后,才正式收到基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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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如离职者与前雇主对离职理由的主张有较大出入,应该如何处理?
由于离职理由对失业认定及其它手续具有较大影响,因此离职理由通常是雇主与离职者之间容易引起争论的点。尤其在离职者因受到雇主剥削而离职时,离职者与雇主对于离职理由的主张差别非常之大。
出现上述情况之时,雇主与离职者应分别准备可以支持自身主张的论据资料,提交至管辖离职者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公共职业安定所将进行事实关系确认,而并非根据雇主一方的主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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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离职一段时间后,离职者仍可以要求前雇主交付离职票吗?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离职后短时间内,便能收到由公共职业安定所发出的、经前雇主转交之离职票。
但是,如离职时劳动者暂无再就业计划、或因为需要结婚、照顾家属等理由,未向雇主要求交付离职票时,雇主便不会交付离职票。日后,失业者希望领取雇用保险补助,重新就业,可以要求前雇主交付离职票,此时雇主仍有义务离职票予该失业者。
如雇主拒绝失业者的要求,失业者可以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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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指定的失业认定日,因急病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时,应该怎么办?
原则上,雇用保险的补助对象应在指定的失业认定日,亲自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失业认定。但是,补助对象如因下列原因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则可以在规定的失业认定日后,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共职业安定所补办失业认定。
- 在因患病或负伤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且患病或负伤期间未满15天之情况,补助对象可以在病情或伤情恢复后的首个失业认定日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医生开具的证明书及补助领取资格者证,连同因患病或负伤而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之期间一同办理失业认定。
失业者如病情或伤情持续15天以上仍未恢复,则可以领取伤病津贴以代替基本补助,但伤病津贴不能与医疗保险的伤病补贴、劳灾保险的休业补偿津贴及休业津贴同时领取。
- 经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前往招聘企业参加面试,导致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之情况下,补助对象可以面试结束后的首个失业认定日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招聘单位的面试证明书及补助领取资格者证,办理失业认定。如前往招聘单位参加应聘考试,亦适用该情况。
- 在因参加公共职业安定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导致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之情况,在规定的失业认定日,由补助对象的代理人(通常是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职员)代办。
- 在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水灾、火灾、暴风雨雪、暴乱、交通事故等),导致无法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之情况,补助对象可以在事故后的首个失业认定日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并提交市町村长开具的证明书及补助领取资格者证,完成上述证明书中所记载期间内的失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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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因为分娩、照护亲属、患病等原因离职时,可以领取雇用保险补助吗?
失业者仅在离职日次日起满1年内可以领取雇用保险基本补助,该期间被称为“领取期间”,领取期间内实际领取补助的天数为规定支付天数。在领取期间内,如补助对象因患病、负伤、妊娠、分娩、育儿、照护亲属等持续30天以上无法就业,则领取期间延长至1年加上补助对象无法就业的合计天数,最长3年。
延长手续需要补助对象在恢复可就业状态后的次日尽早提交申请,具体申请方法请咨询管辖的公共职业安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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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从公司离职后创业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雇用保险的领取期间?
从2022年7月1日起,失业者在离职后实施创业、专心筹备创业、专心做创业准备工作的期间,不算入该失业者雇用保险的领取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者应在实施工作次日起2个月内向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申请。如失业者曾申请再就业津贴但未获批,则即使超过2个月的申请期限,仍可以作为特例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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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虽然预定满退休年龄后离职,但打算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提高自身水平以挑战新工作,这种情况之下,可以领取雇用保险基本补助吗?
60岁以上满退休年龄而退休之人士,可以在离职次日起2个月内申报不希望就业的期间,最多1年。申请获批后,基本补助的领取期间延长至1年加上不希望就业期间的合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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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要离开日本工作了,至今为止在日本公司支付了雇用保险费,离职后可以在日本享受失业等补助吗?
如劳动者前往海外工作,则分成4类情况讨论。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只要劳动者从日本国内的适用事业雇主处离职,均可以享受失业等补助,但补助的领取条件略有不同。
第1类情况为劳动者出差前往海外工作。该情况下,劳动者与日本雇主之间的雇用关系无变更,劳动者仍具备雇用保险参保人资格。
第2类情况为劳动者受雇于日本国内的适用事业雇主,并在该雇主日本国外的分店工作。该情况与第1类情况类似,雇用关系无变更。
第3类情况为劳动者受雇于日本国内的适用事业雇主,并按照该雇主的命令,在一定期间内与海外的雇主构建雇用关系。该情况下,劳动者虽然与海外雇主之间形成了雇用关系,但仍与日本雇主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因此仍具备雇用保险参保人资格。
第4类情况为劳动者受雇于海外雇主,不再受雇于日本国内的适用事业雇主。该情况下,劳动者失去雇用保险参保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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