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及强制执行的申请流程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后,中国内地法院及香港法院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可依照前述安排的相关规定申请互认及强制执行。两地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一、 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向内地判案法院申请生效判决的经盖章文本及证明书
- 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可判决并颁布登记令
- 申请人将有关判决的登记通知书送达所有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未申请将登记作废或作废申请被驳回
- 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有关判决
法律依据: (1) 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2) 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二、 香港民商事判决在内地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向香港相关法院申请生效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 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 内地法院做出认可和强制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裁定
- 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在内地强制执行有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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