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以上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以上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
(二)
|
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
-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
- 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
-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
(三)
|
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
(四)
|
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应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