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公布
近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了《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以及《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
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 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开展实质性运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涵盖了四大科技创新领域,包括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及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 二、 个人所得税
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整个深圳园区,而非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样仅在深圳园区的特定封闭区域内适用。
符合规定的香港居民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由位于深圳一侧面积为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园区及位于香港一侧面积为0.87平方公里的香港园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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