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出了重大调整,具体如下:
一、 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由股东在决定上签名、盖章。 二、 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机构,由至少三名董事成员组成,上不封顶。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已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三、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除以下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或以上。
-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四、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总经理)非必设机构,可以选择设经理或者不设经理。设经理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综上所述,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化组织机构的设置,即,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股东及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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