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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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横琴、平潭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符合规定的货物,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 海南
自2020年11月1日起,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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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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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西部地区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横琴、平潭
对设在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海南自贸港
(1)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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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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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大湾区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海南自贸港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平谭综合实验区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西藏自治区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 经国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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