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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介护休业制度

日本的介护休业制度

1995年,日本修订了育儿休业法,将其更名为“育儿介护休业法”,使介护休业制度化。该法要求雇主应面向需要照顾子女、看护家属的劳动者制定合适的工作时间,以便劳动者可以兼顾工作及照料子女家属。另外,该法还制定了对于照顾子女、看护家属的劳动者的支援措施,提高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比例,促进因照顾子女、看护家属导致离职的劳动者的再就业。

本指引中,启源将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简要介绍日本的介护休业制度,整理归纳介护休业的各类特征,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协助提供日本株式会社注册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介护(看护)休业

日本的育儿介护休业法规定的介护休业是指,为了劳动者看护因负伤、疾病或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残障导致处于需要经常看护状态两周以上的家属而设置的假期制度。

二、  家属范围

只有劳动者的配偶(包括未提交婚姻备案,但已具备婚姻事实之人士)、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因负伤、疾病或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残障导致处于需要经常看护状态两周以上,需要劳动者看护时,劳动者才能申请获得介护休业。

三、  非适用对象

一般情況下,劳动者如果希望看护处于法定需要看护状态的家属,可以申请获得介护休业,但是符合下列情况的劳动者除外:

  1. 日工;
  2. 劳动协定中对介护休业做出限制规定的劳动者;
  3. 申请介护休业时,获得介护休业当天起第93天至满6个月的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且明确不再更新的定期雇用劳动者。

四、  需要经常看护状态的判断基准

家属在介护保险制度的需要看护状态分类中属于“需要介护2级”以上,或达到下表2项“状态2阶段”或者1项“状态3阶段”,则视为处于需要经常看护状态。

序号


项目


状态1阶段


状态2阶段


状态3阶段


1


单人保持坐姿10分钟


可自力完成


给予支撑时可完成


无法完成


2


步行5米(中途不停、不坐)


无需依靠外力完成


需要依靠外力完成


无法完成


3


床与轮椅、轮椅与便器之间的移动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辅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辅助


4


摄取水分、食物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辅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辅助


5


排泄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辅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辅助


6


穿脱衣物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辅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辅助


7


传达意思


可以


有时无法传达


完全无法传达


8


外出后回不来


从不


偶尔


几乎每次


9


破坏物品衣物


从不


偶尔


几乎每天


10


达到需要身边人采取措施的忘事程度


从不


偶尔


几乎每天


11


内服药物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辅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辅助


12


日常生活中做出决定


可以


无法做出关于自身的重要决定


几乎无法做出决定



备注:
  1. 上述“可自力完成”包括能独立使用福祉用具(拐杖、轮椅等)完成的情况;
  2. 上述“留意”包括日常所需的照料、以及对认知症患者所需的“确认”、“指示”、“搭话”等等;
  3. 第1项“保持坐姿”包括使用靠背独自保持坐姿的情况;
  4. 第4项“摄取水分、食物”的“留意”包括留意动作、及提醒家属判断摄取量过少或过多的搭话行为;
  5. 第9项“破坏物品衣物”的“几乎每天”包括“伤害自己及他人”的状态;
  6. 第12项“日常生活中做出决定”指在日常生活中对各项活动做出决定的能力;
  7. 第12项“无法做出关于自身的重要决定”指,家属可以对于熟悉的日常生活事项(观看的电视节目、当日的菜单)做出决定,但对于关于自身的重要事项(例如是否参与制作护理计划、是否同意治疗方针等),则需要外部指示及协助的情况。

五、  介护休业申请

劳动者需要在一定期限前,按照一定方法向雇主提交书面申请才能获得介护休业。不过,在雇主认同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介护休业申请。

针对同一位需要看护的家属,劳动者申请获得介护休业的次数不超过3次,合计介护休业天数不超过93天。但是,介护休业制度是以增进劳动者福祉为目的的制度,因此,雇主可以自由制定比法定次数、法定天数更加优厚的申请次数及天数,甚至可以扩大适用介护休业的家属范围。

雇主在受理介护休业申请后,应在约1周内向劳动者发出介护休业受理通知及预定的介护休业起始日、截止日,如果拒绝了介护休业申请,应发出介护休业拒绝通知、说明拒绝理由。如果劳动者提交介护休业申请的日期,距离劳动者申请的介护休业起始日不足1个星期,则雇主应在预定的介护休业起始日前发出上述信息。

六、  申请事项

劳动者向雇主提交介护休业的书面申请时,应同步提供以下信息:

  1. 申请日期
  2. 劳动者姓名
  3. 需要看护的家属的姓名及与劳动者的关系
  4. 家属处于需要看护的状态的说明(虽然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明资料,但提交用于证明家属处于需要看护的状态的资料并非劳动者获取介护休业的法定条件)
  5. 介护休业起始日及截止日
  6. 此前已申请获得的、对于此次需要看护的家属的介护休业天数

七、  雇主义务

雇主不可拒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的介护休业申请,除非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劳动者与雇主签订了不可申请获得介护休业的劳动协定:

  1. 连续受雇期间不足1年;
  2. 申请介护休业当日起93天内明确与雇主结束雇用关系;
  3. 单周规定劳动天数不超过2天。

一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交介护休业申请,劳动者的劳务提供义务将被暂时消除,雇主不得以业务繁忙等经营理由阻止劳动者休业。

八、  申请期限

劳动者如果希望在申请的介护休业起始日开始休业,应最迟在介护休业起始日的2周前向雇主提交申请。劳动者提交申请的日期晚于介护休业起始日的2周前时,雇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交申请日期的次日起2周内)指定劳动者的介护休业起始日。

定期受雇的劳动者在介护休业时,如果一直休业到当前劳动合同期间结束,且随着劳动合同更新,下一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一天作为介护休业起始日时,则该劳动者即使未在介护休业起始日的2周前提交申请,雇主也不可以指定介护休业起始日,劳动者可以在下一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一天开始介护休业。

劳动者在不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针对每次获得的介护休业,可以申请推延介护休业截止日,延长介护休业期间1次,无需提供理由。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日本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签证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会计及薪资社保相关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参考资料:


1.   日本签证介绍


2.   日本的产前产后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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