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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实施前的过渡期豁免(2024年1月至2月)
在资本利得税全面生效前的过渡期内,实施了若干豁免:
- 《所得税(豁免)(第7号)令 2023》[P.U.(A)410/2023]
豁免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所产生的收益。
- 《所得税(豁免)(第2号)令 2024》[P.U.(A)57/2024]
豁免处置该法令第15C条下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 上述豁免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第15C条股份的情况。
若该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则上述豁免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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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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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重组豁免
《所得税(公司重组计划)(豁免)令 2024》[P.U.(A) 289/2024]
在集团重组计划下,将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处置给一家马来西亚居民收购公司的交易可享受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处置日期介于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 重组的目的是提升集团内部的营运效率;
- 对价须主要以收购公司股份形式支付,其中至少75%为股份,其余为现金支付,并且股份须发行给应纳税人;
- 处置日期起三(3)年内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简称“IRBM”)提交书面申请;
- 必须遵守财政部根据该法令第134A条并经IRBM指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 相同的处置符合其他资本利得税豁免条件(例如首次公开募股 IPO);
- 该处置已根据该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条获批税务豁免。
收购公司后续处置:
若收购公司随后处置通过该豁免取得的股份,则在计算资本利得税时,其取得成本或对价金额视为:
- 原处置人当初为取得该股份所支付的原始金额或对价(依据该法令第65E(2)(b)条规定);以及
- 原处置人所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依据该法令第65E(2)(a)(i)及(ii)项规定)。
此举确保在股份于集团内或集团外再次转让时,资本利得税计算的连续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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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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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豁免
《所得税(首次公开募股)(豁免)令 2024》[P.U.(A) 290/2024]
应纳税人因与IPO相关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润,可享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处置日期介于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 股份的处置属于公司为进行IPO而实施的重组计划的一部分;
- IPO申请(主板、ACE市场或LEAP市场)须在处置日期起一(1)年内提交;
- IPO批准须在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获得;
- 应纳税人须在批准日期起一(1)年内向IRBM提交书面申请。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 相同的处置符合其他资本利得税豁免条件(例如集团重组);
- 该处置已根据该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条获批税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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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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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来源资本利得豁免
《所得税(豁免)(第3号)令 2024》[P.U.(A)75/2024]
自境外处置资本资产(不包括知识产权〔“IPR”〕)并汇入马来西亚的收益,可享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收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汇入马来西亚;
- 应纳税人须遵守财政部根据该法令第134A条并经IRBM指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其中包括:
o 在马来西亚雇佣足够数量的员工; o 在马来西亚发生足够的运营开支。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处置IPR所得的收益,而应纳税人为该IPR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人(资本性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 从事银行、保险、海运或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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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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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托豁免
《所得税(单位信托)(豁免)令 2024》[P.U.(A)249/2024]
马来西亚居民单位信托在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该法令第15C条股份时,可享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处置日期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 处置马来西亚公司非上市股份;
- 处置该法令第15C条下的股份。
此豁免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居民单位信托,不适用于以下实体: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物业信托基金。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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