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项目
2025课税年度之前
自2025课税年度起
评税制度
官方评税制度
自我评税制度
课税基期
前一年度基期
本年度基期
申报表格
表格 LE1、LE4/LE5
统一合并为表格 LE1
提交方式
手工或邮寄提交
强制以电子方式提交(e-Filing)
法定声明
须通过表格 LE4/LE5 提交
不再需要
申报截止日期
次年3月31日
会计期结束后七(7)个月内
宽限期
不适用
e-Filing 申报及缴纳余额税款(如有)可享一(1)个月宽限期
发出评税通知
由总税务局长在申报后发出
申报即视为评税成立
经审计账目要求
无需提交
必须提交
逾期申报罚款
根据第23A条征收
根据第23A条征收,另加10%逾期付款罚款(如有)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