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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維護指南之十六 - 財務報表法定審計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維護指南之十六 - 財務報表法定審計

一、 引言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之規定,每家於香港註冊成立每年編制財務報表,聘請核數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以及出具審計審計報告。同時,《稅務條例》也要求公司於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時,需同時提交經審計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文件。


二、 委任審計師

香港《公司條例》指明每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都必須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之獨立審計師(核數師)。核數師必須是香港會計師公會之會員,並且持有經由會計師公會簽發之執業證書。


公司董事可以於召開第一次周年股東大會之前的任何時間委任首任審計師,由董事在此情況委任的審計師其任期至第一次周年股東大會結束時終止。其後,除了是委任審計師以填補空缺,審計師須由股東於召開周年股東大會時委任,其任期至下一個周年股東大會召開時終止。


三、 財務報表法定審計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每家公司的財務帳目,均需要每年按照專業會計師條例(PAO)註冊的會計師進行審核。對於新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第一次經審核的帳目,應規定於財政年度完結後9個月內(其他公司:6個月),於周年股東大會上呈交予各股東審閱,往後每股東大會的日期亦不可超過15個月。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沒有强制性的年結日,但是較爲常見於3月31日及12月31日。


四、 核數師的責任

核數師的責任是根據審核的結果,對該等真實兼公平的財務報表出具獨立意見,幷向股東報告。核數師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布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核工作。


審計師須於周年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宣讀其審計報告。並且,審計師必須於其報告陳述根據其意見,財務報表是否真確及公允地反應了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財務報表是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準則編制。


五、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如果非香港公司(及外國公司香港分公司)之外國總公司註冊地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該外國公司必須聘請會計師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那麽該非香港公司也不需要聘請審計師審核期其年度財務報告。換言之,如果非香港公司的外國總公司的註冊地的法律要求該外國公司須聘請會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則相應的該非香港公司也需要聘請香港的審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


即使非香港公司(外國公司香港分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無須聘請香港審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非香港公司仍須根據《稅務條例》之要求,每年向稅務局提交一份利得稅申報表及一份含有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的財務報告。並且,稅務局有權要求該外國公司提交其經審計之財務報告作爲利得稅申報表的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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