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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

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函[1999]584號)
頒佈時間:1999年12月7日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7日

   第一條 為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就業服務秩序,維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是指外國企業常代表機構通過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為外國和港、澳、台企業提供就業服務的單位 (以下簡稱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直接或間接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外國企業常駐代 表機構就業服務,是指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經批准依照有關規定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服務活 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 和個人: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二)涉外就業服務單位;
   (三)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中國雇員。

   第四條 省勞動行政部門是我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就業服務工作的管理機關。

   第五條 申請設立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工作制度;
   (二)有3名以上經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崗位資格培 訓考核合格的勞動管理工作人員;
   (三)是事業單位或國有大中型企業。

   第六條 申請設立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須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就業服務的申請報告;
   (二)設立事業單位的批准檔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省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七條 申請涉外就業服務,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第八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護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只能在機構駐地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跨地區從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就業服務。

   第十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不得違反省物價行政部門和省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包括雇員工資和服務費)進行不正當競爭,收費標準應納入廣東省地方定價目錄管理。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必須委託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招聘中國雇員。

   第十二條 中國雇員必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

   第十三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與中國雇員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中國雇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第十四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服務應依法簽訂勞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務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務協議期限;
   (二)工作時間;
   (三)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
   (四)勞動報酬費用;
   (五)勞動保護;
   (六)勞動紀律;
   (七)違反勞務協議的責任。
   勞務協議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與中國雇員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中國雇員可自主選擇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無正當理由涉外就業服務單位不得扣押人事檔案或以其他方法阻止中國雇員的合理流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提供尚未與原用人單位(含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中國雇員,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雇員就業證》是中國雇員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合法憑證。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應在中國雇員正式聘用前向省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雇員就業證》。申請《雇員就業證》須填寫雇員登記表和提供申請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政審意見等材料,並將雇員登記表送國家安全機關備案。中國雇員屬跨區域應聘就業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十八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派中國雇員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查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中國雇員,涉外就業服務單位不得派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

   第十九條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通過新聞傳播媒體或者舉辦勞務招聘會等方式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的,必須先到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中央、部隊、省屬駐穗的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的審批手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第七條規定,擅自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三)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中國雇員無《雇員就業證》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其所屬的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處以每人每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中國雇員處以每人100元的罰款;
   (四)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同中國雇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每人每月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取消其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資格。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省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地級以上市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外國非企業經濟機構和港、澳、臺地區的企業或非企業經濟機構在粵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聘 用中國雇員以及駐粵的外國人聘用中國雇員,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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