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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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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家專利商標制度簡介

重點國家專利商標制度簡介


美國專利商標

(一)發明專利: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分別於註冊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需繳納維持費,共繳納三次。其審查制度與台灣同,直接進行審查,核准後獲頒註冊證書並同時公告。


(二)新式樣專利:其保護年限為註冊日起十四年,不需繳納年費。


(三)商標:採使用主義,其保護年限為註冊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如己於美國使用該商標,可以實際使用提出申請,並需同時提出使用證明及於美國使用日期,於核准後即可獲頒美國商標註冊證書;如未使用該商標者,可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但必須於核准後六個月內提出使用證明及於美國使用日期,該使用證明獲得認可後才可取得美國商標註冊證書。



英國專利商標


發明專利: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第五年開始每年納年費。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初審,即提請檢索,並於十八個月後公開,公開後六個月內必須提請實審,獲准後可獲頒註冊證書並同時公告。


新式樣專利:其保護年限為註冊日起五年,可延展四次,每次五年。
商標:其保護年限為自申請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歐盟專利商標


歐盟專利會員國共十九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瑞士、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芬蘭、丹麥、愛爾蘭、摩納哥、列支敦士登。


歐明專利: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第三年開始每年納年費。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提請檢索,並於十八個月後公開,公開後六個月內必須提請實審並指定所欲保護之國家,獲准後可獲頒註冊證書並同時公告。


歐盟商標會員國共十五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


歐盟商標:其保護年限為自申請日起十年,可延展多次,每次十年。



日本專利商標

發明專利(特許):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公開申案內容,並須於申請日起七年內提出實審;領證時同時繳納第一年至第三年年費,第四年起每年繳納年費。


新型專利(實用新案):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六年;申請時須先繳納第一至第三年年費,之後每年繳納;此專利採登記制,無須實審即可獲得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意匠):保護期限自註冊日起十五年,期滿不得延展;需於註冊後每年繳納;採實審主義,約須二年半登錄。


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及服務標章,其下又分為正商標(正服務標章)、聯合商標(聯合標章)及防護商標(防護標章)。保護期限為註冊日起十年,於到期前提使用証明,則可再延展十年,不限次數。



中國大陸專利商標


(一)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專利採「先申請主義」,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即新型)、外觀設計(即新式樣)等三種專利,
發明專利:採「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兩個階段,程序審查無不符者,自申請日(要求優先權者指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內予以公開,亦可依申請人要求,早日公開其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可依申請人要求,隨時進行審體審查。核准後,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任何均得對其提出異議。發明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亦不可變更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其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十年。


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此二種專利皆採形式審查,合格者即發予授權通知書,並公告二個月,其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十年。


(二)商標
中國之商標註冊係採自願與強制混合制,依商標法規定欲使用商標之商品,須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藥品、食品、化?品等係採強制註冊。
商標申請必須有「特別顯著性」,中國不接受多重或雙重性商標之註冊,故中英文組合之商標,在中英文諧音或含義沒有適當之關聯者,將以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
商標申請的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初步審定核准之商標,將公告二個月,於此期間內任何人均可對其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或無人異議,則授與商標專用權並公告已註冊之商標。其專用期為註冊日起十年,到期前六個月內可辦理延展,為期十年。


(三)著作權
其登記範圍包括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4.美術、攝影作品;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8.計算機軟件(程式)



法國專利商標


(一)專利
法國專利種類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追加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四種。
其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追加專利則隨原專利之到期而終止;實用新型專利則自申請日起6年;新式樣專利則自申請日起25年,可延一次。


(二)商標
法國商標分類採國際分類,並採「多分類一申請」之申請類型。法國商標分正商標、服務標章及團體標章三種。
商標專用期自申請日起10年,於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德國專利商標


(一)專利
德國專利種類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及新式樣專利三種。
其發明專利之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年費須自申請日起第3年每年繳納;實用新型專利之最初保護期則自申請日起3年,延展費分為三期繳納,第一次為三年,第二、三次各為二年,保護期限可延至申請日起10年。新式樣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四次,最多可至20年。


(二)商標
德國商標種類分為正商標、服務標章及聯合商標三種。其商標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到期前可辦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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