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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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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組織及設立程序

臺灣商務組織及設立程序

臺灣活躍的經濟活動已吸引許多外商來台設立營業據點。爲促進經濟發展、吸引投資人,臺灣政府也 設立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園區致力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投資環境以鼓勵外商來台投資。


本所有多年經驗協助客戶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臺灣公司設立之條件如下:


一、 種類:


  1. 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二位以上股東組成,公司所有資本分爲股份,股東只對其認購部份股份,對公司 負責。
    • 有限公司
      爲一人以上股東組成之公司,股東只對其出資部份,對公司負責。
  2. 分公司:
    由在其本國有登記營業的外國公司出資,依所申請項目營業,以及受臺灣主管機關認許 之公司。
  3. 辦事處:
    當外國公司無意在台營業,而指派經其本國和臺灣主管機關驗證之代表人,在台灣境內爲該外國公司處理與業務有關之法律行爲而設立之機構。


二、 設立條件:



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
股份有限
有限
法律地位
具獨立之法人格
不具法人格,由母公司負擔權利義務
不具法人格
股東人數
2人以上
1人以上
最低資本
NT$100萬
NT$50萬
稅務申報
營業限制
依申請之營業項目而定
依申請之營業項目而定
不得營業,惟可采購、簽約、報價、投標等行爲

會 計師簽證


需要



登 記公司址


需要

需要


需要


在 台代表人


需要

需要


需要


設立時間

5~6周


4周
2周


三、外商來台設立程序:


投資 查詢及提供相關服務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華僑或外國投 資人


申請核發公司/商號 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


  1. 設立公司型態:經濟部商業司
  2. 設立商號:各縣市政府


僑 外投資申請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匯 入資金



資 金審定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辦 理公司設立登記


  1. 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經濟部商業司
  2. 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未逾五億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當地縣市政府




如上圖所示,外僑來台設立公司時,有二個程序需經投審會審核:


  1. 投資審定
  2.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由于營業方式不同,審核及注册的過程會依其它單位的規定(如:國貿局)而有些許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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