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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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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簡介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簡介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於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


馬德里協定會員國組成

馬德里協定會員國名單 (2009.12.31)止共84個,分為三種型態:


一、 純馬德里協定國(indicates a party to the Agreement):(已註冊才能指定)


二、 純議定書國( indicates a party to the Protocol):(申請中就可指定)


三、 馬德里協定+議定書都有參加的國家:


馬德里協定+議定書都有參加的國家

國 家


國 家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亞美尼亞


Armenia


白俄羅斯


Belarus


奧地利


Austria


不丹


Bhutan


比利時


Belgium


中國


China


保加利亞


Bulgaria


古巴


Cuba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捷克


Czech


賽普勒斯


Cyprus


肯亞


Kenya


北韓



拉脫維亞


Latvia


法國


France


摩爾多瓦


Moldova


德國


Germany


蒙古


Mongolia


匈牙利


Hungary


摩洛哥


Morocco


伊朗


Iran


那米比亞


Namibia


義大利


Italy


荷蘭


Netherland


吉爾吉斯斯坦


Kyrgyzstan


俄羅斯


Russian


賴索托


Lesotho


賽爾維亞


Serbia


列支敦斯登


Liechtenstein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盧森堡


Luxembourg


敘利亞


Syrian


摩納哥


Monaco


馬其頓



蒙特尼哥羅


Montenegro


烏茲別克


Uzbekistan


莫三比克


Mozambique


獅子山


Sierra Leone


葡萄牙


Portugal


斯洛伐克


Slovakia


羅馬尼亞


Romania


西班牙


Spain


烏克蘭


Ukraine


史瓦濟蘭


Swaziland


越南


Vietnam


瑞士


Switzerland




純議定書國家( indicates a party to the Protocol)

國 家


國 家


安地卡及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立陶宛


Lithuania


澳大利亞


Australia


波蘭


Poland


波札那


Botswana


新加坡


Singapore


丹麥


Denmark


瑞典


Sweden


愛沙尼亞


Estonia


土庫曼


Turkmenistan


芬蘭


Finland


英國


United Kingdom


喬治亞


Georgia


尚比亞


Zambia


希臘


Greece


巴林


Bahrain


冰島


Iceland


挪威


Norway


愛爾蘭


Ireland


土耳其


Turkey


日本


Japan


歐盟


European Community


南韓


korea


美國


United States


荷屬安地列斯





※該商標在會員國之一已被受理或已註冊均可。


純馬德里協定國家(indicates a party to the Agreement)

國 家


國 家


波士尼亞


Bosnia


聖馬利諾


San Marino


埃及


Egypt


塔吉克


Tajikistan


哈薩克


Kazakhstan


塔吉克


Tajikistan


賴比瑞亞


Liberia


蘇丹


Sudan


※ 該商標已經有在會員國之一註冊或經初步審查後適用。


如果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國家是“協定”成員國,該申請只要按照馬德里協定所規定的統一規費交費即可;如果該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該申請除要繳納馬德里協定規定的統一規費外,還需依照各國規定繳納單獨規費。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好處

省錢: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國際註冊費大大低於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註冊的費用,後者一般包括該國商標註冊規費、代理費和翻譯費等。


省時: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注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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