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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業專用發票、保險仲介服務統一發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壽保險冠名發票與全國統一式樣發票的票種如何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需要暫時保留的票種

根據《全國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規定,為了保證現行稅制和特殊行業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統一式樣的票種中暫時保留7種,即發票換票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自開、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代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二、需要簡並的票種和啟用的新版發票規格

根據《實施方案》的規定,除上述暫時保留的票種外,其他票種予以取消,統一使用通用發票。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照《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


(二)保險業發票(包括保險仲介服務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人壽保險冠名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四)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併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實施管理。


(五)鐵路客運餐車發票,採用通用定額發票。


(六)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或卷式發票,平推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卷式發票規格為76mm×177mm。


(七)報關代理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保險業、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鐵路客運餐車、國際航空旅客運輸、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通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待與保監會、商務部、交通部、鐵道部、中國人民銀行、民航局協商後明確。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明確應統一使用通用發票的納稅人,除使用本通知規定的規格外,如需要其他規格的通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


(二)本通知明確簡並取消的票種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統一通用發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實施方案》和本通知的規定,抓緊組織實施兼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保證納稅人按時使用新版通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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