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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

1995年9月16日 財稅字(199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對執行上述規定時五年期限的計算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五年期限的具體計算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


二、關於個人在華居住滿五年以後納稅義務的確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後,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 90 天,可以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三、關於計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個人在境內是否居住滿五年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計算,(83)財稅字第 62 號《關於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同時廢止。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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