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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井(株)大連事務所外籍雇員取得數月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井(株)大連事務所外籍雇員取得數月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546號
1997年10月13日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來華工作後或離華後,一次取得數月獎金,對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的判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間稅收協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問題的批復》([86]財稅協字第029號)第三條等有關規定確定的勞務發生地原則進行。上述個人來華後收到的數月獎金,凡能夠提供雇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上述數月獎金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將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僅就其中屬於來華後工作月份的獎金,依照上述有關規定確定中國納稅義務。但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也應在取得該項所得時,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按上述規定判定負有中國納稅義務的數月獎金,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並不再按來華工作後的每月實際在華工作天數劃分計算應納稅額。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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